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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放 某职工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平均月工资为3500元,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2400元。2011年5月之后,该单位按其实际工资为其缴纳了社保费。该职工于2011年7月与该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将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他,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他能否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提出该要求,仲裁诉讼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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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社保费吗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社保费 劳动者 2008年 社会保险费 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工资
年,卷(期) 2011,(12) 所属期刊栏目 权益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42.61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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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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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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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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