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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解释的特性,十九世纪的神学者Schleiermacher[1](1768-1843),以文艺作品的解释之特性,来两相譬谕的。他在《解释之观念》(Lieber den Begriff der Hermeneutik)的一篇小品论文中,曾这样说道:"法律之解释,和文学书的解释不同。法律的解释,在于确定法律的范围,就是对于法律某某规定的不明确时,而决定其规定,究竟有如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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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法律解释之本质
来源期刊 法律史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十九世纪 文艺作品 ERM IFF 文学书 特性
年,卷(期) 201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2-188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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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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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半年刊
16开
北京市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华龙大厦
200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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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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