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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被依法扣押后,若船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船员或第三人为看护船舶而发生的费用系为船东及所有海事请求人共同利益所支出。该费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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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船员追讨船舶看护费用
来源期刊 珠江水运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船舶 费用 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船东 海事
年,卷(期) 2012,(1) 所属期刊栏目 船员俱乐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4-85
页数 2页 分类号 U664.121
字数 2447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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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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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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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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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珠江水运
半月刊
1672-8912
44-1376/U
大16开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63号
199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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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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