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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一个争议判例("Erwin"案)为出发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中争议的意思表示性质持有不同观点,即该意思表示究竟是要式保证行为还是非要式债务介入行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行为模式决定形式要求。笔者通过与罗马法进行比较分析,引入"Titius"案,厘清形式要求的意义和目的,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进行批判。笔者认为,形式要求独立于行为模式,以是否存在狭义上的自身利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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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保证和债务介入形式要求及目的——兼评Erwin案和Titius案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形式要求 形式目的 自身利益
年,卷(期) 201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3-141
页数 19页 分类号 D951.6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吴勇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8 19 2.0 4.0
2 约翰尼斯·普拉切克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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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形式要求
形式目的
自身利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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