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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3月间,被告人廖某利用其任梅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以公司资产作担保到工商银行五华支行为公司员工古某、廖某明、陈某、古某山4人分别办理了信用额度均为20万元的分期还款的牡丹信用金卡,并将卡收归自己保管使用。2012年续期继续使用,2012年1月,被告人廖某因公司经营不善,遂将公司转让给他人后逃匿,透支信用卡并经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五华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立案侦查,期间廖某家属向银行偿还了本息、手续费、滞纳金等本合计人民币611073.29元,其中包含廖某恶意透支后产生的手续费、滞纳金15143.96元,利息8771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定廖某恶意透支金额应扣除手续费、滞纳金没有异议,但是否也应扣除利息,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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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预防
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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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预防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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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是否含利息
来源期刊 当代检察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犯罪 恶意透支 利息 数额认定 公司员工 工商银行 2010年 手续费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5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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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信用卡诈骗犯罪
恶意透支
利息
数额认定
公司员工
工商银行
2010年
手续费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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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当代检察官
月刊
1672-4259
44-1561/D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出版文献量(篇)
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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