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内观疗法的监狱化改造
“内观疗法”的完全监狱化改造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是概念体系,包括术语、内容要素、分类等实体部分;其二是程式化,包括职责划分、操作流程等程序部分.实体与程序的有机排列组合,用“标准”的文本格式呈现,则是“内观疗法”监狱化的可视成果——制度成果.内观疗法的监狱化改造过程中应主要关注下列问题:
第一,称谓问题.即如何命名.研究认为,称为“内观矫治”比较确切.首先,表明内观矫治由内观疗法衍生而来,因此须具有“内观”的“名分”,如同“长征二号丙”属于“长征”火箭家族一样,“内观矫治”属于“内观”普系.其次,“矫治”一词表明了监狱改造罪犯的特点.通常说来,针对狱外公民的心理疾病,多称之为“心理治疗”;解决常见的心理问题,多称之为“心理咨询”,很少使用“心理矫治”称谓.而在监狱话语体系中,“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①已是一个监狱化的专有名词.很显然,在方法论的角度,内观疗法隶属于“心理矫治”范畴,使用“内观矫治”称谓,则为“内观”贴上了“心理矫治”的标签,由此与“内观疗法”“内视观想”区割开来;而“内视观想”则模糊了这种区割,反映不出监狱的特点.
第二,要由“自愿”内观转向“被动”内观.内观疗法的对象是社会自由公民,治疗的原则是不“诉”不“疗”;而内观矫治的对象是强制监禁的罪犯,则要采取有“疾”必“治”的原则,只要罪犯具有“疾”的“症状”,就应当纳入矫治的范围,这就涉及“症状”分类——罪犯分类问题.这种“自愿”或“被动”是相对于自由公民而言的,要由监狱主动地将有“疾”罪犯纳入内观的视线,说服罪犯“自愿”内观.经监狱化改造的内观矫治,要能够从实体与程序两个面解决“自愿”的问题,而不能任由有“疾”罪犯完全出于自愿,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现实危险的罪犯,则应实行强制的“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