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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银行实务中经常发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等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并将二者混淆使用。不管是公司贷款还是自然人,银行均应慎用"合同解除",建议优先使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银行经常在贷款合同中有类似约定,"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者出现某些严重违约行为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宣布贷款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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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解除”
来源期刊 中国银行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贷款合同 资信状况 借款人 公司贷款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优先使用 约定解除 合同性质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3-9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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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魏雁飞 1 0 0.0 0.0
2 王玮瑾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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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解除
贷款合同
资信状况
借款人
公司贷款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优先使用
约定解除
合同性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银行业
月刊
2095-6789
10-1167/F
大16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
2-337
201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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