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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部分法律法规对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除了对单位设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外,还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设定了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双罚制”。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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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小议如何认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责任人员 单位 主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处罚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18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24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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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顾红胜 18 0 0.0 0.0
2 沈烨盛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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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责任人员
单位
主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处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出版文献量(篇)
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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