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了解我国四省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聘用制与绩效工资制的实施情况及其对社区卫生人员的激励作用.方法 本研究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采用立意抽样,在东部地区选取山东省、上海市,在中部地区选取安徽省,在西部地区选取陕西省;在3个省各抽取省会所在市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较好的地级市;在每个市(包括上海市)各抽取1个区,共7个区.采用分层抽样,在每个区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主体类型和人员规模分层抽样,每层最多抽取3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抽取6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用整群抽样,在每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取调查当日所有在岗的社区卫生人员共713例作为本研究对象,并从中抽取社区卫生人员6例作为访谈对象.自行编制调查问卷,问卷主要内容为:社区卫生人员的基本情况;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情况;绩效工资制的实施情况.于2013年8—9月,采用自填式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713份,回收有效问卷656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92.0%.在进行问卷调查同时,开展深度访谈,访谈内容为对岗位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的评价.结果 6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有27家公有制举办主体、18家私有制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了岗位聘用制.实施岗位聘用制的4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编外社区卫生人员年收入占编内人员年收入的比例为(82.9±16.6)%;未实施岗位聘用制的16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编外社区卫生人员年收入占编内人员年收入的比例为(53.0±17.4)%,两者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34家公有制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有24家实施了绩效工资制.64.7%(180/278)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85.1%(63/74)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认为绩效考核有激励作用.42.1%(153/363)的社区卫生人员认为该机构的收入分配公平性较好.结论 岗位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对保障社区卫生人员的收入公平性、提高积极性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要打破编制的限制、解除编制与福利的联系、建立科学的绩效工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议探索完善岗位聘用制,增加收入渠道,保证社区卫生人员收入,合理设置绩效工资比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