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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表明,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交易地位不平等及信息不对称之关系,易导致经营者利用消费仲裁协议侵害消费者权利,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简单规定了消费者争议的可仲裁性,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包括《仲裁法》)对消费仲裁并无任何特殊规定,导致无法实现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争议解决路径之立法目的,因而在我国需对消费仲裁进行特别规制。在规制路径方面,基于比较法之视角,可采纳"事后条款规制路径",因该路径更易平衡仲裁之价值及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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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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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规制消费仲裁的必要性及规制路径
来源期刊 北京仲裁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消费仲裁 实质公平 形式公平 事后仲裁协议
年,卷(期) bjzc_201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5-175
页数 21页 分类号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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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颉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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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消费仲裁
实质公平
形式公平
事后仲裁协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北京仲裁
季刊
16开
北京西单横二条2号
199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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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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