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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在探讨《合同法》第402条的适用对象时,论证多出于先验决断,忽略了合意的逻辑前提,信服力有所不足。应回归民法内在体系,以合意为起点展开法律解释。如此可梳理出四种解释案型。但这些案型构成'原则'与'例外'关系,逻辑上不宜纳入同一条文中,须予取舍。此外,亦不宜将'间接代理'纳入该条,对其包含的诸多情形作'一刀切'适用。立法论上,则建议编纂民法典时删去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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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合同法》第402条的适用对象——以合意为起点
来源期刊 研究生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显名原则 直接代理 合意 行为归属
年,卷(期) yjs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67
页数 14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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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合意
行为归属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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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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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研究生法学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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