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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在裁判文书中解释合同时为解释主体,不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即使对合同发表看法也不是解释主体。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所做“解释”可能有助于主审法院/仲裁庭适当裁判,但即使如此,他们也不是(有权)解释合同的主体。专家证人、代理律师以及学者在主审法院/仲裁个案的仲裁庭的有权解释中是辅助人,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对于法律意见书,正确的立场和态度是:看其是否建立在案件真实的基础之上,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及法理,若是,它就帮助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理清了思路,有助于法律的妥当适用;若否,主审法官、仲裁个案的仲裁员就不对其意见加以借鉴或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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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合同解释主体的思考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解释主体 法院 仲裁庭 专家证人 法律意见书
年,卷(期) cjfx_201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4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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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150 2803 32.0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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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解释主体
法院
仲裁庭
专家证人
法律意见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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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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