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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接2021年第1期) 第九章无法交付和无标记货物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下列货物为无法交付货物: (一)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领货通知的,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 (二)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 (三)赔偿后又找回但收货人拒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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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来源期刊 铁道知识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2) 所属期刊栏目 客货服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6-87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0-0372.202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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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知识
双月刊
1000-0372
11-1372/U
大16开
北京复兴路10号铁道知识杂志社
2-166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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