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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询问:最近,我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其中第15条的规定是:“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对最高债权额的这一解释有一点疑问,这里说的最高债权额不就是担保的范围吗?而我们的理解最高债权额就应当是对本金的最高限额.问:应该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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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上旬刊)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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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1,(3) 所属期刊栏目 金绍达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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