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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起止期限之内,而不是把试用期单独放在劳动关系期限之外.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而应视为正式劳动关系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试用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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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残疾人在劳动试用期的权利保护
来源期刊 中国残疾人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1,(5)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服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3-1081.2021.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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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残疾人
月刊
1003-1081
11-2481/D
大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惠新里甲8号
2-121
198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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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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