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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服务方: 传播与版权       
摘要:
作品类型法定具有明确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促进法律确定性实现等正当性基础。但传统的法定作品类型已无法回应新类型智力成果的出现。新著作权法对此问题做出回应,采纳作品类型法定缓和主义,为新类型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律规范层面提供支撑。司法裁判人员应严格把控作品适格性判断,优先考量已例示的法定表达形式,以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兜底条款的滥用及对作品类型的不合理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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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回归本质:论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主义
来源期刊 传播与版权 学科
关键词 著作权 作品类型法定 缓和主义 音乐喷泉案
年,卷(期) 2022,(4) 所属期刊栏目 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7-121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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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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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作品类型法定
缓和主义
音乐喷泉案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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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传播与版权
月刊
1674-473/X
45-1390/G2
大16开
2013-01-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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