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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暂停生产等行政管理措施法律性质的分析,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暂停生产是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若后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则针对该暂停生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一般无司法上的救济权.由于暂停生产的行政命令行为对当事人的经济、社会利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以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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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药品监督管理之暂停生产的法律性质及其程序规制
来源期刊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学科 医学
关键词 暂停生产 监督检查 行政命令 程序规制
年,卷(期) 2022,(2) 所属期刊栏目 依法监管实践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4-81
页数 8页 分类号 R95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3-5390.202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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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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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生产
监督检查
行政命令
程序规制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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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月刊
1673-5390
11-5362/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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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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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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