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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对股份制企业和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部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现行税法规定,凡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向个人股东和基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分配股息、红利的同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对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实际分配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来取派发红股形式的,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依m%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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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多解
规律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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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每期一题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 股份制企业 投资基金公司 速算扣除数 基金投资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 应纳税 应扣未扣税款 红利所得
年,卷(期) 1999,(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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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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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
股份制企业
投资基金公司
速算扣除数
基金投资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
应纳税
应扣未扣税款
红利所得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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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总下载数(次)
3
总被引数(次)
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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