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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从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起,省政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大报告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规定,各工作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事先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副省长或省长批准,由省政府委托后方能实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的,其说明材料在报告省政府审定前,须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报告人应是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正职,未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由副职代理。报告后要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或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分组审议时,除正职必须直接听审议意见外,还应安排副职分别到各组听取审议意见。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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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外埠精萃
来源期刊 吉林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 人大代表 四川省 意见 审议 中国人大 会议 法规草案 书面报告
年,卷(期) jlrd_2000,(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4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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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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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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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中国人大
会议
法规草案
书面报告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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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人大
月刊
22-1411/D
大16开
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199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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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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