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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可以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未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律支撑和保障,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基本的法律规范,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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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深圳:制定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条例规定三个免责条件
来源期刊 青海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深圳经济特区 改革创新 免责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 首部 国内 第五次会议 制定程序 创新方案 组成人员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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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深圳经济特区
改革创新
免责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
首部
国内
第五次会议
制定程序
创新方案
组成人员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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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青海人大
双月刊
63-1057/D
西宁五一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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