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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及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规定中并未明确因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这是否意味着违反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罚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因商业欺诈行为发生的罚款是否也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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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用海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适用“减轻处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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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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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违反经济合同的处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经济合同 罚款 违反 《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商业欺诈行为 行政法规
年,卷(期) 2010,(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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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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