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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6月10日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 管理办法在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时限、分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召回将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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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em>7</em>月起医疗器械存缺陷须召回
来源期刊 质量探索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 召回 缺陷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 卫生部 管理
年,卷(期) 201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TH77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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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医疗器械
召回
缺陷
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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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质量探索
月刊
1672-6286
36-1271/T
大16开
江西省南昌市
200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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