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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劳动市场流动性的逐渐深化,企业的员工流动变得越来越普遍。已经离职的员工由于个人职业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很有可能会回流到原公司继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作为较弱势的劳动者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较强势的佣人方滥用试用期。但是在现今的劳动力流通率高的情况下,同时也给用人方在返聘老员工方面增加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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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用人单位返聘劳动者应否放宽试用期的设定
来源期刊 青年与社会:下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同一用人单位 劳动者 试用期 返聘
年,卷(期) 2013,(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5-10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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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淑雅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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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
劳动者
试用期
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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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年与社会:下
月刊
1006-9682
53-1037/C
昆明市西坝路29号青年大厦5楼
64-48
出版文献量(篇)
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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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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