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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于诉讼外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定性为所谓的“和解契约”,并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又撤回上诉的,原告既可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也可选择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构成“混同”,债归于消灭.就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均为连带债务人,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因混同而使其他债务人同免其责任的,可请求其他债务人各自偿还其本应分担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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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诉讼外“和解契约”的效力与合伙债务的混同
来源期刊 天津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和解 混同 合伙债务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辑要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0-93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13.3
字数 5865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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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和解
混同
合伙债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法学
季刊
1674-828X
12-1416/D
大16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5号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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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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