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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然而在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范围等问题需要考量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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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范围
来源期刊 人间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工伤 责任 认定
年,卷(期) 2016,(30) 所属期刊栏目 人间政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6-1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40
字数 2536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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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鑫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2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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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
44-1557/I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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