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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7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为防范安全风险,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定出新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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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来源期刊 中国保健食品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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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8,(8) 所属期刊栏目 保健食品前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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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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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1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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