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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1997年系统修订《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给予了广泛关注。持主流观点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主流观点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其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的既遂没有蕴含危害结果,所以无需对危害结果作出刑法评价,进而无需司法机关对危害结果作出司法证明,但这不符合司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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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本犯既遂形态研究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危害结果 司法证明 司法实际 行为犯 既遂形态 刑法评价 有害食品
年,卷(期) 2019,(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4-1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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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15 28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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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抽象危险犯
危害结果
司法证明
司法实际
行为犯
既遂形态
刑法评价
有害食品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月刊
11-4116/C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
2-465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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