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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不可分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但是,现在有的法院对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为了稳妥起见,往往先请示上级法院,待上级法院正式批复或有一个倾向性意见以后,再按上级法院的意图审判。这种"先定后审"或"上定下判"的做法是错误的。1.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的,它是一个独立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可生效。不论哪一级法院,只要是作为第一审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就必须严格遵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是又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不能提前介入一审,更不能包办一审程序的审判活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和"上定下判"实际上是二审法院超越法律规定权限提前介入了一审,在二审审判活动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干涉和影响了一审的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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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浅议“先定后审”和“上定下判”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先定后审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提前介入 上级法院 审判委员会 一审判决 第一审 司法实践 法定期限
年,卷(期) ctzr_1995,(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1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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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周理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12 96 4.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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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后审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提前介入
上级法院
审判委员会
一审判决
第一审
司法实践
法定期限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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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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