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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实行新税制,国家决定将屠宰税作为保留税种,下放到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定。我省决定继续征收,并在1995年4月发布了《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年5月省政府又下发了第45号令,对屠宰税的征收办法作了新的补充规定,把由过去只在屠宰环节征收改为在收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征收。一、屠宰税改变征收环节后的现状屠宰税,顾名思义是应税牲畜在屠宰时产生纳税义务而应当交纳的税。我省是一个农业省,仅以生猪为例,平均每年出栏头数为800万头,而全省屠宰税收入1994年为179万元,1995年为379万元,收入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征收管理问题外,主要是在省内屠宰的只是一部分,很大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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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屠宰税改变征收环节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屠宰税 收购环节 管理办法 代扣代缴工作 乡级财政 问题及建议 农民负担 征收办法 提取比例 护税网络
年,卷(期) 1996,(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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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屠宰税
收购环节
管理办法
代扣代缴工作
乡级财政
问题及建议
农民负担
征收办法
提取比例
护税网络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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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总下载数(次)
1
总被引数(次)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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