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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密是指在诉讼前不进行证据交换,防止一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更改己方证据材料,从而尽可能保证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真实性的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对此做出规定:"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前者是海事程序法的内容,而且是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中所特有的.后者是海事行政实体法,也是与国外机构相对应的中国海事行政机构所特有的.两个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法律规定会有什么冲突呢?本文即围绕此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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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船舶碰撞案诉前证据保密与行政调解
来源期刊 中国水运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船舶碰撞案 诉前证据保密 行政调解 海事诉讼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国
年,卷(期) 2003,(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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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肖群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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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船舶碰撞案
诉前证据保密
行政调解
海事诉讼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国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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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水运
月刊
1006-7973
42-1395/U
大16开
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7号国际青年大厦14楼
38-467
197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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