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语言都有歧义现象。英语也不例外。Kess和Hoppe在其专著《Ambiguity in Psycholinguistics》一书中甚至提出“语言无处不歧义”的观点。他说,“Upon careful consideration,one cannot but be amazed at the ubiquity of ambiguity in language.”在语言中的客观存在是不容忽视的。Kempson指出:“词和句子都可能含有一个以上的意义。”而英国Leech则将歧义定义为“一个语言项目具有一个以上的认知意义”。因此大部分语言工作者都普遍相信,当结构上遵循语法规则、语义上符合逻辑常理的语句,其深层可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释义,则会出现歧义(ambiguity)。在语言运用中,我们也会发现在大于句子的语段和语篇中存在歧义现象。因此,本文认为,不妨把歧义理解为“一个语言项目(包括词、句等)或一个语篇(一首诗,一段叙事,一则广告)具有两个或多于两个含义的语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