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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一个退休人员,去年初,我和一家乡镇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担任工程师,用我的技术帮助他们恢复石膏矿生产,期限两年。我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把石膏矿恢复建立了起来。但是到投入生产的时候,矿上书面通知我解除聘约,使我损失劳务费1万多元。请问,个人与单位订立合同地位平等吗?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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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个人与单位签订合同地位平等吗
来源期刊 农家科技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签订合同 单位 乡镇企业 石膏矿 工程师 生产 期限 劳务
年,卷(期) 200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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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文成 357 4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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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签订合同
单位
乡镇企业
石膏矿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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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劳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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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家科技
月刊
1003-6989
50-1068/S
16开
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19楼
78-97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6919
总下载数(次)
3
总被引数(次)
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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