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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人为的,也是为人的,所以,人是一切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的是人的价值,人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客体,人性是贯穿于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一条红线。所以,要想理解法律,其前提是首先要了解人本身。可以说,法学是一种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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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法理学教学中的人学理念
来源期刊 西北人文科学评论 学科 教育
关键词 法律 法学 法理学 人性
年,卷(期) 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9
页数 8页 分类号 G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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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继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9 12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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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人文科学评论
年刊
大32开
陕西省西安市
200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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