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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新《规定》规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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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食品召回制度的三点建议
来源期刊 辽宁人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 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 无害化处理 停止生产
年,卷(期) 201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4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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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
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
无害化处理
停止生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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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人大
月刊
21-1537/D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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