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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调整的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中,碰撞的主体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也就是实务界习惯称之的“海船”。本文探讨了海船的概念、特征,对一些认识上有模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澄清和说明。本文还对海船与建造中船舶、沉船、锚链、渔网、集装箱、公务船、水(海)上飞机之间的碰撞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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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船舶碰撞法下“船舶”的概念研究——暂时失去移动能力的船舶仍是船舶碰撞主体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船舶碰撞 海船
年,卷(期) tqft_2016,(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4
页数 6页 分类号 U6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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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船舶碰撞
海船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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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特区法坛
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出版文献量(篇)
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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