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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全文如下: 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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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解读《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来源期刊 中国保健食品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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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8,(7) 所属期刊栏目 保健食品前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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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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