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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义务教育的内涵。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的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为贫困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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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修订《义务教育法》应回答根本性问题
来源期刊 中国教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义务教育法》 教育经费 中国 政府责任
年,卷(期) 200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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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教育经费
中国
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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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教工
月刊
1004-1362
11-2959/G4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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