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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外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我会决定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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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关联 外资 交易 保险公司 企业 分保
年,卷(期) 200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41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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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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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半月刊
1009-2315
11-4119/D
出版文献量(篇)
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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