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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从表面上看,只要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使很多人误认为“公司决定解散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或者认为“用人单位只有注销登记,劳动关系才之消灭”.其实,这两种认识均不正确.笔者认为,只有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并通知工会,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才能完成劳动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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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司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东京文学 学科 文学
关键词 公司解散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终止
年,卷(期) 2012,(4) 所属期刊栏目 文史哲与政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4
页数 分类号 I06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3-5346.2012.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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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王晓静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3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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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司解散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终止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大观
月刊
2095-8250
41-1431/J
大16开
河南省开封市
36-20
201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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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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