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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新《基金法》参照公司治理的机理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机制,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增加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促进了基金组织形式的多元化,有利于市场主体结合自身情况作出选择.同时,新《基金法》还明确了基金财产投资相关税费的征收原则,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基金重复纳税缴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结合相关制度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就上述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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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基金法》关于基金组织形式规定的评析
来源期刊 证券法苑 学科
关键词 新基金法 基金组织形式 契约型基金
年,卷(期) 2013,(2) 所属期刊栏目 热点追踪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3-178
页数 46页 分类号
字数 31142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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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何艳春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4 10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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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新基金法
基金组织形式
契约型基金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证券法苑
季刊
978-7-5118-4969-4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200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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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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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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