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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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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
来源期刊 人民检察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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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7,(8) 所属期刊栏目 观点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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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振宇 7 14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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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半月刊
1004-4043
11-1451/D
大16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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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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