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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李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劳动仲裁工作者,现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只要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什么时候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时间规定的限制。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23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6条第(一)项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19条第〈一〉、〈二〉、〈三〉项,第23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按照《规定》上述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提前30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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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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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
来源期刊 优越生活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 解除合同 效力层次 仲裁机构 法律优先 十六条 二十三条
年,卷(期) yyshb_200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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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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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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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
法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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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优越生活
月刊
1004-4582
44-1647/G0
16开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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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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