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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5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请问该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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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 提前通知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 书面形式 平均工资 通知义务
年,卷(期) 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52|D923.6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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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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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
提前通知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
书面形式
平均工资
通知义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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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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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被引数(次)
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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