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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划分为涉劳规章和非涉劳规章,并对这两类规章制度的制定方式和制定程序作了区别对待,规定涉劳规章的制定方式改为共决方式和共决程序。平等协商意味着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涉劳规章制度,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不管是工会不同意还是资方不同意,都不能形成规章制度并颁布实施。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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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涉劳规章的“平等协商确定”属于劳资共决
来源期刊 中国教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规章制度 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 劳资 制定程序 制定方式 用人单位 同意
年,卷(期) 2008,(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25
页数 4页 分类号 D412.6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22 226 7.0 14.0
2 王向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8 62 2.0 7.0
3 沈建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1 0 0.0 0.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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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规章制度
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
劳资
制定程序
制定方式
用人单位
同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教工
月刊
1004-1362
11-2959/G4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出版文献量(篇)
10878
总下载数(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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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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