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解除事由产生后,是否解除合同应当由守约的债权人决定。解除权产生后,债权人可以在不同的救济手段中选择,将解除(请求)权赋予违约方实际是将救济选择权转移给违约方。只有在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有利时违约方才会解除合同,这违反了解除权的救济功能。效率违约不能证成违约方解除权合理性,它论证的是英美法违约救济手段不以继续履行优先的合理性。即使债务人履行不能,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也不会发生交易僵局。此时债务人的自然履行义务消灭,或者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张替代原始给付的损害赔偿,但他的对待给付义务不消灭,这对狭义的交换合同意义重大,因为债权人可以基于合同提供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他不能无限制地主张损失赔偿。债务人的利益还可以通过除斥期间、解除权失效得到保障。
推荐文章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适用研究
合同法
解除权
适用
根本违约程度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
合同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价值初探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
价值
施工合同管理中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承包人
合同解除权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走出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
来源期刊 南大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履行不能 违约方解除合同 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减损义务
年,卷(期) 2020,(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32
页数 18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郝丽燕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3 0 0.0 0.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20(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履行不能
违约方解除合同
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减损义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南大法学
双月刊
2096-8434
32-1189/D
16开
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法学院
28-505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6
总下载数(次)
1
总被引数(次)
7037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