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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劳动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欲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当事人,这三十日的期间,被称为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制度存在简单化、一刀切的缺陷,使得这一规定的制度价值被遮蔽,而违反预告期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缺失又造成了该制度的虚设状态。因此应在借鉴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解约预告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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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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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制度研究
来源期刊 特区经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劳动合同解除 预告期 法律责任
年,卷(期) 2011,(10) 所属期刊栏目 经济与法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0-26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091.349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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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劳动合同解除
预告期
法律责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特区经济
月刊
1004-0714
44-1032/F
大16开
广东省深圳市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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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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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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