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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油料厂,主营以猪骠为原料加工销售食用油脂(俗称猪大油),兼营以花生米为原料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全部依13%的税率计提了销项税。县国税局对我厂进行检查时,却对我厂加工销售的猪大油按17%的税率查补了增值税。请问,同是食用油,税率不一样吗?(某厂财务科)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享受13%优惠税率的货物范围,其中第一项明确为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以猪骠为原料加工销售的食用油脂,虽为食用,但不属食用植物油,同工业用植物油一样不享受13%的优惠税率,因此,该厂加工销售的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猪大油适用税率分别为13%、17%。(临沭县国税局刘西尧 杨艳)同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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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同是食用油税率却不同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食用油脂 食用植物油 适用税率 原料加工 增值税 优惠税率 加工销售 工业用植物 进口粮食 国税局
年,卷(期) 1999,(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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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食用油脂
食用植物油
适用税率
原料加工
增值税
优惠税率
加工销售
工业用植物
进口粮食
国税局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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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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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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