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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范某于1985年进某药品厂工作,担任原料验收工作.1999年2月,药品厂要同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职工劳动合同期限5年.范某则认为自己是厂里的老职工,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要求药品厂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写劳动合同期限.药品厂勉强同意了他的要求.2000年初由于该药厂的药品品种单一且没有改进,药品厂效益下降,范某也不专心本职工作,不按标准验收原料,收取贿赂20000余元,致使该厂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经济损失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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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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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1,(10)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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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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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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