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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可见检察机关对报捕案件审查后,在作出不捕决定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但是如何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内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一些不捕案件说理性不强,不够到位,从而使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不能心服口服,导致了复议复核案件的增多,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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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不捕案件应进行说理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案件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检察机关 说理 公安机关 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 不批准逮捕
年,卷(期) 200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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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迮银军 6 6 2.0 2.0
2 陈道明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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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案件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检察机关
说理
公安机关
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
不批准逮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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