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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客体应从保护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法益高度来掌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水产品"应该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这里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禁渔期"这一客观要素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即"休渔期"也属于"禁渔期"的一种形式。本罪中的限制构成要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四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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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的法教义学研究
来源期刊 法治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水产品 休渔期 情节严重
年,卷(期) 201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7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24.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福顺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处 4 7 1.0 2.0
2 谢雄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14 40 4.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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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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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水产品
休渔期
情节严重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治社会
双月刊
2096-1367
44-1722/D
16开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广东警官学院
46-576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42
总下载数(次)
1
总被引数(次)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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